簡介
由2018年7月1日開始,用以轉讓香港不動產(包括住宅物業及非住宅物業)之售賣轉易契下的承讓人(一般指購買人),均須於指定期限內繳付徵款予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有關款項用於監管局的日常運作。
徵款是根據《物管條例》及其下的《物業管理服務(徵款)規例》而徵收的。稅務局的印花稅署負責代監管局收取徵款,印花稅署會在售賣轉易契呈交稅務局加蓋印花和收取相關印花稅稅款時,一併收取徵款。
罰款
根據《物管條例》,徵款適用文書下的承讓人有法律責任於指定期限內繳付徵款。不繳付或逾期繳付徵款可被罰款,罰款款額是原來徵款款額的雙倍至10倍,視乎逾期時間長短而定。如在有關文書下,有多於一名承讓人,該等承讓人須負共同及各別的法律責任繳付罰款。
監管局可將拖欠該局的徵款或罰款的款額,作為拖欠該局的民事債項予以追討,亦可根據《物管條例》第59條,將有關欠款的證明書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根據《物管條例》第58(1)(b)條,罰款的款額為:
- 如徵款在繳款限期屆滿後的1個月內繳付:徵款款額的雙倍;
- 如徵款在繳款限期屆滿後的1至2個月內繳付:徵款款額的4倍;或
- 如屬任何其他情況:徵款款額的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