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牌準則
持有物業管理人牌照的準則如下:
物管人(第1級)牌照 | 途徑一 | 途徑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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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或其他資歷 | 監管局指明的物業管理學士學位或以上的學位,或同等學歷 | 其他學士或以上的學位,或同等學歷註1,或監管局認為可接受的資歷註2 |
物業管理工作經驗註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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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資格 | 監管局認可專業團體的會員 |
物管人(第2級)牌照 | 途徑一 | 途徑二 | 途徑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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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或其他資歷 | 監管局指明的物業管理副學士學位、文憑或以上的學歷,或同等學歷 | 學士或以上的學位,或同等學歷 | 其他副學士學位、文憑或以上的學歷,或同等學歷註7,或監管局認為可接受的資歷註8 |
物業管理工作經驗註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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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一般而言,學位或同等學歷必須符合香港資歷架構第5級或以上並具有最少150個資歷學分。同等程度的非本地學歷亦可被考慮。
註2:可接受的資歷包括:於2005年1月1日或之前,已成為監管局認可專業團體的會員及如該專業團體有不同級別、類別或組別(包括以其他方式描述的級別、類別或組別)的會籍,亦是該專業團體指明的級別、類別、組別或專業領域的會員的申請人。
註3:「物業管理工作經驗」是指位於香港的物業提供物業管理的全職工作經驗,而該等工作經驗必須涉及提供兩個或以上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
註4:就此準則而言,並免生疑問,香港以外的國內其他地方包括內地、澳門及台灣。
註5:即不超過10年,並以較少者為準。請參閱常見問題第6條。
註6:即不超過12年,並以較少者為準。請參閱常見問題第6條。
註7:一般而言,副學士學位、文憑或同等學歷必須符合香港資歷架構第4級或以上並具有最少90個資歷學分。同等程度的非本地學歷亦可被考慮。
註8:「可接受的資歷」包括於香港資歷架構「過往資歷認可」機制下獲取物業管理業能力單元組合屬第四級的資歷證明書五張(當中必須包括「客戶服務管理」的資歷證明書)。
註9:即不超過9年,並以較少者為準。請參閱常見問題第7條。
註10:申請人須提交於持牌物業管理人(第 1 級)的監督下取得的工作經驗確認書以證明其在緊接提交申請前的4年內具備最少1年由一名持牌物管人(第1級)監督下取得的工作經驗。
註11:即不超過12年,並以較少者為準。請參閱常見問題第7條。
註1: | 一般而言,學位或同等學歷必須符合香港資歷架構第5級或以上並具有最少150個資歷學分。同等程度的非本地學歷亦可被考慮。 |
註2: | 可接受的資歷包括:於2005年1月1日或之前,已成為監管局認可的專業團體的會員及如該專業團體有不同級別、類別或組別(包括以其他方式描述的級別、類別或組別)的會籍,亦是該專業團體指明的級別、類別、組別或專業領域的會員的申請人。 |
註3: | 「物業管理工作經驗」是指位於香港的物業提供物業管理的全職工作經驗,而該等工作經驗必須涉及提供兩個或以上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 |
註4: | 一般而言,副學士學位、文憑或同等學歷必須符合香港資歷架構第4級或以上並具有最少90個資歷學分。同等程度的非本地學歷亦可被考慮。 |
註5: | 「可接受的資歷」包括於香港資歷架構「過往資歷認可」機制下獲取物業管理業能力單元組合屬第四級的資歷證明書五張(當中必須包括「客戶服務管理」的資歷證明書)。 |
物業管理工作經驗
持有物業管理人牌照的其中一個準則是具備物業管理工作經驗。為符合該準則,工作經驗必須:
- 透過全職工作獲得;
- 涉及提供七個類別的訂明物業管理服務(見下)中的最少兩個類別;及
- 透過向位於香港的物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而獲得。
工作經驗必須是透過持續的工作而真實地累積的。該七個類別的訂明物業管理服務如下:
類別1:關乎物業的一般管理服務 按大廈公契為業主、住戶、租戶、用戶或訪客所提供與物業管理有關的一般服務(第2至7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除外)。 例子:協助業主委員會、管理委員會及業主舉行會議;提交工作報告;處理及跟進查詢及投訴。 |
類別2:物業所處環境的管理 物業環境的清潔、衞生、園景或安全服務。 例子:清理廢物、植物及淤塞物;垃圾棄置安排;滅蚊、除蟲;植物修剪、護理及更換;保安服務。 |
類別3:物業的維修、保養及改善 物業(包括結構及屋宇裝備)的修葺、更換、保養或改善服務。 例子:通風、供水及排水、空氣調節、電梯、電力、消防裝置的修葺、更換、保養和維修;維護建築物和護土牆的結構安全。 |
類別4:關乎物業的財務及資產管理 與物業有關的財政預算、財務管理、帳目管理或資產管理服務。 例子:擬備管理帳目,如大廈收支明細表、資產負債表、財政預算、核數師報告和計算承辦服務合約所需金額及特殊帳目收支。 註:就符合工作經驗準則而言,收取管理費或制定物業管理公司本身的部門財政預算等工作不會被視為第4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 |
類別5:關乎物業的設施管理 管理物業的附屬設施服務(第3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除外)。 例子:會所、停車場、污水處理和主要發電設備等附屬設施的管理(第3 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除外)。 註:就符合工作經驗準則而言,於物業的附屬設施所提供其他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不會被視為第5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 |
類別6:關乎物業管理所涉的人員的人力資源管理 關於業主或業主組織就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聘用的個人的人力資源管理服務。 例子:管理業主或業主組織所聘用的人力資源,包括人手編排和調配、員工聘用和解僱、勞工保險的安排。 註:就符合工作經驗準則而言,於物業管理公司本身內部人力資源管理方面提供服務不會被視為第6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 |
類別7:關乎物業管理的法律服務 法律服務,泛指就與第1至6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提供法律方面的資訊及意見(由律師或大律師在執業過程中所提供的服務,或其僱用的任何人為推展該過程而提供的服務除外)。 例子:為審裁聆訊準備有關文件(例如申索書)及出席聆訊。 註:就符合工作經驗準則而言,準備或複印相關文件等文書工作不會被視為第7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 |
在評估申請人是否符合準則時,監管局會考慮服務的性質,而不是提供相關服務的地點。例如於物業的會所提供的清潔服務,只會被視為類別 2(而非類別5) 的物業管理服務;同樣,於物業的附屬設施提供的維修服務,只會被視為類別 3 (而非類別5)的物業管理服務。
臨時牌照的申請人更必須具備擔任管理或監督角色的工作經驗。一般而言,擔任管理或監督角色的人士須有管理或監督下屬的責任。
牌照申請人必須以書面證明具備上述經驗。此類證明可包括:
- 僱主或前僱主的確認書;
- 曾使用申請人的服務的業主組織的確認書;及
- 監管局認為可接受的其他證明文件。
在可行的情況下,申請人應使用監管局制定的工作經驗確認書範本。如申請人未能出示已填妥的工作經驗確認書,則應提交其他有關的證明文件。 證明文件可包括由僱主簽發的信函、有顯示其參與業主委員會會議或業主立案法團會議的會議記錄等,以及載有與申請人從事物業管理的工作有關的其他證明文件。 監管局將考慮所有證明文件以斷定申請人是否符合物業管理工作經驗的準則。
任何人如在與申請牌照相關的情況下,向監管局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任何資料或文件,以及知道該資料或文件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罔顧該資料或文件是否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即屬犯罪。犯該罪行的人士,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一年,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