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牌合適人選

持牌合適人選

《物管條例》訂明,牌照只會在符合以下情況發出:
1. 監管局信納申請人:

2. 申請人已繳付就發出有關牌照而訂明的費用

已獲發出牌照的人士必須繼續屬持牌合適人選,否則牌照會被撤銷。在斷定某人是否屬持牌合適人選時,監管局會顧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的事項:

就物業管理人牌照而言—

牌照申請人須回答載於牌照申請表中與持牌合適人選有關的問題。如對有關問題的回答是「是」或「不肯定」,申請人須提供進一步的資料,包括例如刑事定罪記錄。

任何人如在與申請牌照相關的情況下,向監管局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任何資料或文件,以及知道該資料或文件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罔顧該資料或文件是否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即屬犯罪。犯該罪行的人士,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港幣$200,000及監禁1年,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