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過渡安排
為了讓業界適應新制度,在發牌制度實施後首三年(即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為過渡期,在此期間任何人作為物業管理公司或物業管理人的身分行事可毋須持有牌照。
於過渡期內,符合相關準則的人士可自願申請牌照。未能符合有關學歷及/或專業資格準則,但能符合指明工作經驗的物業管理人可申請臨時物業管理人牌照。
在過渡期內未持有相關牌照的人士而作為物業管理公司行事或以物業管理人(第1級)或物業管理人(第2級)身份行事不會被檢控,惟《物管條例》禁止於過渡期間及過渡期完結後在未持有相關牌照下:
聲稱是持牌物業管理公司、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或持牌物業管理人(第2級)
或
將自己描述為「註冊專業物業經理」或「持牌物業管理主任」,或使用與上述兩個極為相似的稱謂以致能夠欺騙或誤導任何人相信該人是持牌人(不論採用任何語言)。
在過渡期後,凡經營提供多於一個服務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業務的業務實體,須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而在該物業管理公司中就該公司提供於某一物業的所有物業管理服務,擔任管理或監督角色的個人,須持有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或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