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0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5時正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今日(五月二十日)表示,正積極草擬《物業管理服務(發牌及其他有關事宜)規例》(附屬法例),並計劃於立法會本年度休會前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有關附屬法例的重點包括:
7類物業管理服務,包括關乎物業的一般管理服務、物業所處環境的管理、物業的維修、保養及改善、物業的財務及資產管理、物業的設施管理,以及物業管理所涉的人員的人力資源管理和物業管理的法律服務。
2類發牌制度,分別為「物業管理公司牌照」(公司牌照)和「物業管理人牌照」(個人牌照)。公司牌照方面,凡提供多於一個物業管理服務類別的物業管理公司便須領牌。個人牌照方面,在物業管理公司出任管理或監督角色的人員,亦為該物業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所有物業管理服務業務的負責人員須持有物業管理人牌照。
3年過渡期,由實施發牌制度當日起計,在過渡期內不硬性規定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人領有牌照。但過渡期後若無牌從事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則會被起訴。
監管局主席謝偉銓先生表示:「物業管理講求多方面的專業服務,關乎每個人的福祉。監管局就今次發牌制度的細節進行了多次諮詢,聽取並考慮了各方意見。我們希望能盡快落實,讓市民獲得更優質的物業管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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