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5時00分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物管條例》)第5(1)條下發出的《處理代客戶或安排客戶支付款項》及《向客戶提供訂明資料及財務文件》操守守則明天會刊憲生效。
在物管業發牌制度下,於香港為有公契物業提供多於一個類別的訂明物管服務的物管公司,以及在該類型物管公司就提供物管服務擔任監督或管理角色的物管人,在2023年8月1日起必須持有有效物管牌照,才可按《物管條例》規定繼續提供物管服務。
監管局主席謝偉銓表示:「監管局作為物管業界的法定監管機構,會繼續透過發牌規管、制訂守則和鼓勵持續進修「三管齊下」的策略,與不同政府部門、公營機構及業界團體協作,凝聚各方力量,致力提升物管業專業水平,為市民提供更專業及優質的物管服務。」
明天刊憲生效的《處理代客戶或安排客戶支付款項》及《向客戶提供訂明資料及財務文件》操守守則外,監管局亦已制訂相關的《良好作業指南》,讓物管公司及物管人牌照持有人更有效及專業地按兩份操守守則內所列明的各項指引行事。
《處理代客戶或安排客戶支付款項》
此操守守則規定持牌物管公司須制訂一套妥善機制代客戶或安排客戶處理日常支付各類有關物管服務的款項。守則內容涵蓋以下範疇:
- 設立妥善機制處理代客戶或安排客戶支付款項;
- 適時支付款項;
- 核實與付款相關的資料及文件;
- 開立銀行戶口;
- 設定付款權限;
- 妥善存放支票簿及相關的物品;
- 確認收款;
- 備存紀錄;及
- 查核紀錄。
監管局已就制訂此操守守則及相關《良好作業指南》諮詢物管業界、業主組織、消費者委員會、民政事務總署、香港會計師公會及廉政公署的意見並適當地將有關意見反映於守則及指南內。
監管局主席謝偉銓強調:「最近有發生業主立案法團資金疑遭挪用的個案,監管局表示高度關注,並迅速制定了《處理代客戶或安排客戶支付款項》操守守則及相關指南,為物管公司及物管從業員就使用業戶資金以代或安排支付與物管相關的款項提供實務指引。上述守則及指南與較早前監管局已發出的《物業管理公司處理代客戶收取的款項》操守守則及相關指南相輔相成,為物管公司及物管從業員提供一套穩妥全面地處理客戶款項的實務指引,以提升物管財務管理的透明度,從而減少業戶與物管公司之間的爭拗及投訴,及盡量避免業戶資金遭不當挪用的情況出現。」
《向客戶提供訂明資料及財務文件》
此操守守則規定持牌物管公司須向客戶提供訂明資料包括與客戶之間的利益衝突及有關物管合約的資料,以及其他監管局不時指明與管理有關物業相關的資料。守則內容涵蓋以下範疇:
- 提供與客戶之間利益衝突的資料;
- 提供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合約的資料;
- 提供監管局不時指明的與管理有關物業相關的其他文件所包含的資料;
- 查閱財務文件及提供複本;及
- 查閱其他財務文件。
此操守守則及相關指南已適當地反映諮詢期間由不同持份者包括物管業界、業主組織、消費者委員會及廉政公署等提供的意見。
監管局主席謝偉銓表示:「物管公司經常就提供物管服務與第三方服務提供者訂立合約。制訂有關守則及指南旨在增進業戶與物管公司之間的溝通和了解,以及讓業戶掌握更多物管服務的資訊,並在有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的情況下,確保業戶知悉相關情況,以作出適當跟進。」
有關上述兩份操守守則及《良好作業指南》可於監管局網頁下載:
https://www.pmsa.org.hk/tc/regulatory/regulating-licensees#reg-04
為提升物管業界專業水平,監管局已先後發出共 8 份操守守則及相關《良好作業指南》,包括《一般操守守則》、《物業管理公司處理投訴的機制》、《物業管理公司須有效控制物業管理業務》、《物業管理公司處理代客戶收取的款項》、《物業管理公司就其委任的結束須履行的責任》、《防止貪污事宜》、《牌照的訂明條件》及《保障個人資料》。
監管局往後會繼續就其他物管範疇發出不同的操守守則及《良好作業指南》,供業界作指引,包括但不限於:
- 代客戶進行採購服務及防止圍標;
- 防止貪污事宜—財務管理;
- 防止貪污事宜—監察外判物業管理服務;
- 防止貪污事宜—員工聘用及管理;
- 應付緊急事故的機制;
- 於物業進行棚架相關工作;
- 處理委任代表的文書;以及
- 於物業派發宣傳刊物的機制等。
監管局亦與不同政府部門、公營機構及業界團體合辦專為物管業而設的持續專業發展講座,以加強業界人士的物管知識和技能,提升專業水平和競爭能力,同時鼓勵業界從業員培養持續進修的良好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