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今天公布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第5(1)條制定的《物業管理公司於《建築物管理條例》下的責任》操守守則刊憲生效。
《物業管理公司於《建築物管理條例》下的責任》操守守則旨在確保持牌物管公司,無論是作為物業的公契經理人或是為執行公契而管理該物業的人,除本身須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建管條例》)有關條文行事外,亦須協助及提醒其管理的物業的業主或業主組織(包括業主立案法團或業主委員會)( 如有)根據《建管條例》的相關條文處理物業的管理事宜。有關操守守則內容涵蓋以下範疇:
- 持牌物管公司於《建管條例》下須遵守的規定;
- 釐定管理開支;
- 保存帳目;
- 開立和維持銀行戶口;
- 特別基金;
- 採購安排;
- 經理人辭職;
- 經理人的委任結束後的責任;
- 業主之間的通訊;
- 持牌物管公司於《建管條例》下須提示業主立案法團遵守的規定;及
- 持牌物管公司於《建管條例》下須提示業主委員會遵守的規定。
監管局於制訂此操守守則及相關《良好作業指南》時已諮詢物管業界、業主組織、及相關政府部門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的意見,並適當地將有關意見反映於守則指南內,令內容更全面、實用和切合業界所需。
監管局主席黃江天博士表示:「遵守《建管條例》是業主的責任,但物管公司及從業員持有專業牌照,協助業主依循相關規定行事亦是其專業服務的一部分。實際上,大部分物管公司會協助業主根據《建管條例》處理大廈管理工作包括財務管理、採購、擬備會議文件等。要有效處理複雜繁瑣的物業管理工作,實有賴大廈業主及物管公司的通力合作,而監管局新制定的《物業管理公司於《建築物管理條例》下的責任》操守守則旨在為協助物業業主依循《建管條例》有關規定行事向物管業界提供實務指引。」
為加深物管業界對《建管條例》相關規定的認識,自物管業發牌制度實施以來,監管局已兩度夥拍民政總署舉辦持續專業發展講座(最近一次剛於10月25日完成舉辦,有逾400名業界人士實體參加),講解物管公司及從業員在《建管條例》下須履行的責任,以及民政總署在大廈管理上提供的多元化支援服務,包括免費法律諮詢、調解糾紛或爭議、大廈管理中央平台服務等。
監管局早前已先後發出了共18份操守守則及相關《良好作業指南》,包括《一般操守守則》、《物業管理公司處理投訴的機制》、《物業管理公司須有效控制物業管理業務》、《物業管理公司處理代客戶收取的款項》、《物業管理公司就其委任的結束須履行的責任》、《防止貪污事宜》、《牌照的訂明條件》、《保障個人資料》、《處理代客戶或安排客戶支付款項》、《向客戶提供訂明資料及財務文件》、《代客戶進行採購服務及防止圍標》、《處理緊急事故》、《處理棚架工作》、《處理吊船工作》、《處理分判物業管理服務》、《防止貪污事宜 — 員工聘用及管理》、《宣傳品的派發與展示》及《樹木管理工作》。
有關上述操守守則及《良好作業指南》可於監管局網頁下載:https://www.pmsa.org.hk/tc/regulatory/codes-of-conduct
監管局往後會繼續就其他物管範疇陸續發出不同的操守守則及《良好作業指南》,供業界作指引,包括但不限於:
- 處理物業建築工程;
- 斜坡管理;
- 消防設施管理;
- 會所設施管理;
- 食水設施管理;
- 處理簷篷工作;以及
- 處理委任代表的文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