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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牌制度 > 物业管理公司牌照 > 物业管理服务
《物管条例》第3条,监管局可借附属法例,将属《物管条例》附表1所列的服务类别的服务,订明为物业管理服务。附表1列出的七个服务类别如下:
关乎物业的一般管理服务
物业所处环境的管理
物业的维修、保养及改善
关乎物业的财务及资产管理
关乎物业的设施管理
关乎物业管理所涉的人员的人力资源管理
关乎物业管理的法律服务
《物管条例》的第7条订明,如某物业管理公司的业务,不涉及提供属多于一个服务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则不须持有物业管理公司牌照注1。
订明的物业管理服务不包括业主或业主组织依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 章)而履行的职责及责任。另外,为提供某一服务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主项服务)所附带及必要的物业管理服务只会被视为属于该主项服务的服务类别(更多有关资料载于常见问题第37条)。
注1 : 监管局将会发出指引述明在哪些情况下物业管理服务可被视为附带服务。注2 : 更多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详情请参阅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