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守守则
《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物管条例》)第4条列出属犯违纪行为的情况及行为,而根据第5条,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可发出载有监管局认为对施行第4条属适当的任何实务指引的操守守则。
第5条亦订明,持牌人不会仅因违反操守守则的条文,而招致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然而,在任何法律程序(不论该程序属纪律处分、民事或刑事程序)中,如监管局、纪律委员会或法庭信纳操守守则的条文攸关该程序中受争议的事宜的裁断,则在该程序中,该等守则可获接纳为证据;及关于持牌人违反或没有违反该等守则的条文的证明,可作为有助于确立或否定该事宜的依据。
监管局会适时发出操守守则及良好作业指南(如适合)以处理公众人士关注的事宜及提升物业管理业的专业能力及专业性。监管局已发出或会考虑发出涵盖以下事宜的操守守则:
监管局往后会继续就其他物管范畴发出不同的操守守则及《良好作业指南》,供业界作指引,包括但不限于:
- 处理外判物业管理服务;
- 防止贪污事宜—员工聘用及管理;
- 物管公司须制定于物业派发宣传刊物的机制;以及
- 处理委任代表的文书(如配合《建筑物管理条例》的修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