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正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于明天(5月7日)会刊宪公布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第5(1) 条制订及发出的两份物业管理业操守守则,包括《物业管理公司处理代客户收取的款项操守守则》(《操守守则》)及《物业管理公司就其委任的结束须履行的责任操守守则》(《操守守则》)。两份《操守守则》刊宪后会随即生效。
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处理代客户收取的款项操守守则》
此《操守守则》的目的,是规定持牌物管公司须制订一套妥善机制,代其提供物管服务的物业的客户处理日常收取的各类款项,如收取业主缴交的管理费用及向服务供货商缴付各项服务费用。
监管局主席谢伟铨表示:「物管公司处理代其客户收取物管相关的款项经常引起物管公司及业主/住户之间的误会及纠纷,影响相互的关系及业主/住户对物管公司的信心。假如物管公司有一套穏妥及高透明度的机制处理这些事宜,可以免除不少业主/住户与管理公司之间的争拗及投诉,推动物管公司提供更优质专业的服务。」
此外,此《操守守则》及相关的良好作业指南中亦提供了持牌物管公司妥善处理与收款及付款有关的纪录及文件(例如支票存根、存款单、提款单、收据的复本及月结单)的实务指引,如将有关纪录文件存放在可上锁的装置内,并由授权人保管,以及安排指定的查核人员确保收取的款项已存入指定户口,并查核有关帐户纪录等。
《物业管理公司就其委任的结束须履行的责任操守守则》
一般物管公司均以合约形式聘用,在转换物管公司时,业主组织经常会面对新、旧公司未能顺利交接的问题。为改善物管公司于结束委任时的交接工作,此《操守守则》清楚列明各项安排,让物管公司可依循行事。
监管局主席谢伟铨补充:「假如新旧物管公司的交接工作能顺利有序进行,可将交接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影响减至最低,亦可减少这类物管服务的投诉。」
此《操守守则》及相关的良好作业指南就离任物管公司的交接安排及有关动产移交提供了实务指引。此外,如物管公司于委任期间作为业主组织的秘书或司库,亦须依循此《操守守则》内的规定处理移交动产,并安排指明的会计师或其他独立核数师审计有关收支表及资产负债表,令交接可顺利完成。
监管局主席谢伟铨表示:「明天刊宪的两份操守守则,一方面为物管公司及从业员在处理代其客户收取有关物业管理的款项及物管公司于结束委任时的交接工作提供了实务指引;另一方面亦可为业主组织提供参考,以便其有系统地检视所委聘的物管公司处理其物业的财务安排,以及在更换物管公司时需注意的事宜。」
有关上述《操守守则》及《良好作业指南》可于监管局网页下载:
范畴 | 下载操守守则及良好作业指南 |
物业管理公司处理代客户收取的款项 | |
物业管理公司就其委任的结束须履行的责任 |
监管局制订上述守则指南时,已咨询物管业界及业主组织意见,包括于2月24日举行网上聚焦小组会议,听取13个业界团体约30位代表的意见。而有关业界及业主组织的意见已适当于守则指南内反映。
监管局随后会就其他物管范畴适时发出不同的《操守守则》及《良好作业指南》,供业界作指引,包括但不限于:
- 就业主/法团会议委任代表的文书的处理;
- 向客户提供订明数据及财务文件;
- 防止贪污事宜;
- 牌照的订明条件;
- 应付紧急事故的机制;
- 保障个人资料;
- 于物业进行棚架相关工作;
- 代客户进行采购服务;以及
- 于物业派发宣传刊物的机制。
监管局早前已发出物管界的《一般操守守则》、《物业管理公司处理投诉的机制》及《物业管理公司须有效控制物业管理业务》的操守守则及相关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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