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09时00分
《物业管理服务(发牌及相关事宜)规例》(《发牌规例》)今日于宪报刊登,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计划于2020年8月1日起实施物业管理业(物管业)发牌制度。
监管局主席谢伟铨表示:「感谢物管业界各持份者,积极就监管局建议的发牌制度及相关附属法例提供意见。在听取各方建议后,监管局已适当优化发牌制度及附属法例,使相关条文更清晰完善,并保持灵活性,以配合业界未来的发展。监管局已与各方充分沟通,发牌制度及相关附属法例得到业界普遍支持。」
在建议发牌制度下,经营提供多于一个服务类别物管服务的物管公司须领取牌照,而就这些公司提供的物管服务担任管理或监督角色的物管人亦须持有牌照,但前线人员则无须申领牌照。
为给予业界充足时间适应,发牌制度实施后设有三年的过渡期。在此期间,物管公司及物管人可选择,但并不规定必须申领牌照。
在过渡期间,未能符合发牌制度下学历及/或专业资格的规定,但具有相关物管工作经验的物管人,可申请最长三年有效期的临时牌照;而在临时牌照有效期内完成监管局指明课程的物管人,可在毋须符合学历及/或专业资格规定的情况下,申领正式牌照。
《发牌规例》会于5月27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获通过后,发牌制度会于今年8月1日实施。
此外,民政事务局局长亦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物管条例》)订立《2020年〈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生效日期)公告》,并于今日刊宪,指定《物管条例》相关条文生效日期为2020年8月1日,以配合监管局实施发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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