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00分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今日(六月二十八日)宣布,由七月一日起,用以转让香港不动产之售卖转易契下的承让人(一般指购买人),须于签立售卖转易契后的30日内缴付征款予监管局。
征款是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物管条例》)及其下的《物业管理服务(征款)规例》(第626A章)而征收的,不论售卖转易契所涉及不动产的代价款额或价值是多少,每份售卖转易契的征款款额为350元。税务局辖下印花税署会根据《印花税条例》(第117章)附表1第1(1)类可予征收印花税的售卖转易契呈交税务局加盖印花时,代监管局收取征款。
监管局设立了专属网页(www.pmsahk.org.hk)介绍收取征款的详细安排,并已印制单张和< a href=”https://www.pmsahk.org.hk/images/levy_poster.jpg” target=”_blank” rel=”noopener noreferrer”>海报,以便让公众更加了解收取征款的安排。
监管局是根据《物管条例》第42(1)条成立的法定机构,肩负规管在香港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司及从业员和推动业界的专业化。监管局的目标是透过制订和执行一套符合香港情况的发牌规管制度及其他相应配套措施,借以鼓励和协助物业管理行业及其从业员朝着优质化和专业化发展,为物业业主、住客及用户提供专业物业管理服务。
监管局属自负盈亏的法定机构,其营运经费来自物业管理公司和物业管理人的牌照费,以及连同印花税缴付的售卖转易契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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