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正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今日(十一月二十一日)就《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物管条例》)下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人发牌制度的建议展开为期六星期的公众咨询,咨询期至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根据《物管条例》第15条,监管局可借规例,订明持有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人牌照须符合的准则及相关事项。监管局一直积极为拟订发牌制度的细则与持份者沟通,听取各方的意见及了解业界的实际运作,以期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的发牌制度,为业界及市民带来裨益。经充分考虑业界和持份者的意见后,监管局就发牌制度的建议现载于咨询文件中。在正式制订发牌制度前,监管局希望征询公众的意见。
咨询文件可于监管局的网页下载。欢迎市民在咨询期内,透过电邮([email protected])、传真((852) 3696 1100)或邮寄至监管局办事处(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48 号阳光中心9 楼904–5 室)递交意见。
监管局是根据《物管条例》第42(1)条成立的法定机构,肩负规管在香港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司及从业员和推动业界专业化的责任。监管局的目标是透过制订与执行一套符合香港情况的发牌规管制度及其他相应配套措施,借以鼓励和协助物业管理行业及其从业员朝着优质化与专业化发展,为物业业主、住客及用户提供专业物业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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