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3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30分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就《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物管条例》)下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人发牌制度建议的公众咨询期延长至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监管局在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发表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人发牌制度建议咨询文件(咨询文件),征询公众人士的意见。在考虑持份者的要求后,监管局决定把咨询期延长,让公众有更多时间就咨询文件提交书面意见。
咨询文件可于监管局的网页下载。欢迎市民在咨询期内,透过电邮([email protected])、传真((852) 3696 1100)或邮寄至监管局办事处(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48 号阳光中心9 楼904–5 室)递交意见。
监管局是根据《物管条例》第42(1)条成立的法定机构,肩负规管在香港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司及从业员和推动业界专业化的责任。根据《物管条例》第15条,监管局可借规例,订明持有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人牌照须符合的准则及相关事项。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