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今天公布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第5(1)条制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于《建筑物管理条例》下的责任》操守守则刊宪生效。
《物业管理公司于《建筑物管理条例》下的责任》操守守则旨在确保持牌物管公司,无论是作为物业的公契经理人或是为执行公契而管理该物业的人,除本身须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建管条例》)有关条文行事外,亦须协助及提醒其管理的物业的业主或业主组织(包括业主立案法团或业主委员会)( 如有)根据《建管条例》的相关条文处理物业的管理事宜。有关操守守则内容涵盖以下范畴:
- 持牌物管公司于《建管条例》下须遵守的规定;
- 厘定管理开支;
- 保存帐目;
- 开立和维持银行户口;
- 特别基金;
- 采购安排;
- 经理人辞职;
- 经理人的委任结束后的责任;
- 业主之间的通讯;
- 持牌物管公司于《建管条例》下须提示业主立案法团遵守的规定;及
- 持牌物管公司于《建管条例》下须提示业主委员会遵守的规定。
监管局于制订此操守守则及相关《良好作业指南》时已咨询物管业界、业主组织、及相关政府部门民政事务总署(民政总署)的意见,并适当地将有关意见反映于守则指南内,令内容更全面、实用和切合业界所需。
监管局主席黄江天博士表示:「遵守《建管条例》是业主的责任,但物管公司及从业员持有专业牌照,协助业主依循相关规定行事亦是其专业服务的一部分。实际上,大部分物管公司会协助业主根据《建管条例》处理大厦管理工作包括财务管理、采购、拟备会议文件等。要有效处理复杂繁琐的物业管理工作,实有赖大厦业主及物管公司的通力合作,而监管局新制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于《建筑物管理条例》下的责任》操守守则旨在为协助物业业主依循《建管条例》有关规定行事向物管业界提供实务指引。」
为加深物管业界对《建管条例》相关规定的认识,自物管业发牌制度实施以来,监管局已两度伙拍民政总署举办持续专业发展讲座(最近一次刚于10月25日完成举办,有逾400名业界人士实体参加),讲解物管公司及从业员在《建管条例》下须履行的责任,以及民政总署在大厦管理上提供的多元化支援服务,包括免费法律咨询、调解纠纷或争议、大厦管理中央平台服务等。
监管局早前已先后发出了共18份操守守则及相关《良好作业指南》,包括《一般操守守则》、《物业管理公司处理投诉的机制》、《物业管理公司须有效控制物业管理业务》、《物业管理公司处理代客户收取的款项》、《物业管理公司就其委任的结束须履行的责任》、《防止贪污事宜》、《牌照的订明条件》、《保障个人资料》、《处理代客户或安排客户支付款项》、《向客户提供订明资料及财务文件》、《代客户进行采购服务及防止围标》、《处理紧急事故》、《处理棚架工作》、《处理吊船工作》、《处理分判物业管理服务》、《防止贪污事宜 — 员工聘用及管理》、《宣传品的派发与展示》及《树木管理工作》。
有关上述操守守则及《良好作业指南》可于监管局网页下载:https://www.pmsa.org.hk/sc/regulatory/codes-of-conduct
监管局往后会继续就其他物管范畴陆续发出不同的操守守则及《良好作业指南》,供业界作指引,包括但不限于:
- 处理物业建筑工程;
- 斜坡管理;
- 消防设施管理;
- 会所设施管理;
- 食水设施管理;
- 处理檐篷工作;以及
- 处理委任代表的文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