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业监管局行政总裁履新(附图)
2018年12月2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9时30分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今日宣布,经过公开招聘程序后,聘任梁栋材为行政总裁,由二〇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梁栋材毕业于香港大学建筑系(现称建筑学院),在建筑事务所执业并取得多项专业建筑师及认可人士资格后,于一九八七年加入政府前屋宇地政署(现称屋宇署),历任多个不同分科,于二〇一四初至一八年中任职屋宇署助理署长。退休后,梁栋材曾受聘于发展局规划及地政科督导小组为合约顾问。 监管局主席谢伟铨表示:「梁先生不但拥有建筑方面的专业知识,他在屋宇署任职期间,就筹划、推动及执行各项监管制度,包括发牌方面拥有丰富经验。梁先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公共行政经验,将有助贯彻落实监管局的法定职能,以及协助监管局与相关政府部门、业界和持份者作出紧密联系,以鼓励物业管理行业朝着优质化及专业化发展,从而提升生活环境质素。」 监管局是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成立的法人团体,其主要职能是透过发牌照予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人,规管及管制在香港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推动物业管理业专业行事持正,并提高该专业的能力及专业性;及维持和提升物业管理业专业的地位。 完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阐释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人发牌制度的建议
2018年12月1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9时15分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今日(12月17日)就《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物管条例》)下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人的发牌制度建议阐述以下重点。 监管局就《物管条例》于本年11月21日发表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人的发牌制度建议的咨询文件。监管局非常重视持份者的意见,自2017年11月至本公众咨询前,已经多次就有关发牌制度与持份者沟通及咨询。是次公众咨询目的主要是订立持牌人的最低要求,如果前线员工没有担当监督或管理角色,毋须领取物业管理人牌照。监管局亦因应持份者的要求,于本年12月3日把咨询期由2019年1月2日延长至2019年1月18日,让公众有更多时间就咨询文件提供意见。就是次公众咨询,待收集、整理及考虑意见后,监管局将草拟相关的附属法例,并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审议。在立法会完成审议,并在监管局完成相应配套措施后,才会正式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发牌制度。 因应有相关团体对咨询文件公开表达意见,监管局借此重申以下发牌制度建议的重点。 有关物业管理公司的发牌制度方面,《物管条例》订明不涉及提供多于一个规例中的服务类别或次类别,则该公司毋须领取牌照。举例说,只提供「物业的维修、保养及改善」(即第三类物业管理服务类别)的物业管理公司,毋须领取物业管理公司牌照。 有关物业管理人的发牌制度方面,《物管条例》中物业管理人的定义包含两个主要元素:(a)在物业管理公司担当管理或监督角色;及(b)与该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有关。有关人士是否受发牌制度规管,并非取决于其职衔,而是视乎其工作是否符合准则(a)和(b)及物业管理人的定义。换言之,只有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方面担当监督或管理职务的物管从业员,才会受发牌规管,前线员工如没有担当监督或管理角色,则毋须< /strong>领取物业管理人牌照。这个做法符合发牌制度的目的,即是要求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管理层及决策者必须确保服务质素。 就物业管理公司的发牌制度下有关业主组织(如业主立案法团)须申领物业管理公司牌照事宜,《物管条例》订明,若业主组织自行管理少于1,500个单位(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第2条所界定的单位,可包括车位)组成的物业,而且并无聘用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人,该业主组织可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毋须领取牌照。如业主组织已聘用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该业主组织并没有提供多于一种物业管理服务类别或次类别,该业主组织亦毋须领取物业管理公司牌照。 监管局作为根据《物管条例》第42(1)条成立的法定机构,肩负规管在香港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司及从业员和推动业界专业化的责任。监管局的目标是透过制订与执行一套符合香港情况的发牌规管制度及其他相应配套措施,借以鼓励和协助物业管理行业及其从业员朝着优质化与专业化发展,为物业业主、住客及用户提供专业物业管理服务。监管局会一直与业界紧密沟通,详细研究所收集的意见,减低业界的忧虑,尽力完善发牌制度。 完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就发牌制度公众咨询期延长至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2018年12月3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30分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就《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物管条例》)下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人发牌制度建议的公众咨询期延长至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监管局在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发表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人发牌制度建议咨询文件(咨询文件),征询公众人士的意见。在考虑持份者的要求后,监管局决定把咨询期延长,让公众有更多时间就咨询文件提交书面意见。 咨询文件可于监管局的网页下载。欢迎市民在咨询期内,透过电邮([email protected])、传真((852) 3696 1100)或邮寄至监管局办事处(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48 号阳光中心9 楼904–5 室)递交意见。 监管局是根据《物管条例》第42(1)条成立的法定机构,肩负规管在香港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司及从业员和推动业界专业化的责任。根据《物管条例》第15条,监管局可借规例,订明持有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人牌照须符合的准则及相关事项。 完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就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人发牌制度进行公众咨询
2018年1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正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今日(十一月二十一日)就《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物管条例》)下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人发牌制度的建议展开为期六星期的公众咨询,咨询期至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根据《物管条例》第15条,监管局可借规例,订明持有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人牌照须符合的准则及相关事项。监管局一直积极为拟订发牌制度的细则与持份者沟通,听取各方的意见及了解业界的实际运作,以期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的发牌制度,为业界及市民带来裨益。经充分考虑业界和持份者的意见后,监管局就发牌制度的建议现载于咨询文件中。在正式制订发牌制度前,监管局希望征询公众的意见。 咨询文件可于监管局的网页下载。欢迎市民在咨询期内,透过电邮([email protected])、传真((852) 3696 1100)或邮寄至监管局办事处(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48 号阳光中心9 楼904–5 室)递交意见。 监管局是根据《物管条例》第42(1)条成立的法定机构,肩负规管在香港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司及从业员和推动业界专业化的责任。监管局的目标是透过制订与执行一套符合香港情况的发牌规管制度及其他相应配套措施,借以鼓励和协助物业管理行业及其从业员朝着优质化与专业化发展,为物业业主、住客及用户提供专业物业管理服务。 完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七月一日起收取征款
2018年6月2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00分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今日(六月二十八日)宣布,由七月一日起,用以转让香港不动产之售卖转易契下的承让人(一般指购买人),须于签立售卖转易契后的30日内缴付征款予监管局。 征款是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物管条例》)及其下的《物业管理服务(征款)规例》(第626A章)而征收的,不论售卖转易契所涉及不动产的代价款额或价值是多少,每份售卖转易契的征款款额为350元。税务局辖下印花税署会根据《印花税条例》(第117章)附表1第1(1)类可予征收印花税的售卖转易契呈交税务局加盖印花时,代监管局收取征款。 监管局设立了专属网页(www.pmsahk.org.hk)介绍收取征款的详细安排,并已印制单张和< a href=”https://www.pmsahk.org.hk/images/levy_poster.jpg” target=”_blank” rel=”noopener noreferrer”>海报,以便让公众更加了解收取征款的安排。 监管局是根据《物管条例》第42(1)条成立的法定机构,肩负规管在香港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司及从业员和推动业界的专业化。监管局的目标是透过制订和执行一套符合香港情况的发牌规管制度及其他相应配套措施,借以鼓励和协助物业管理行业及其从业员朝着优质化和专业化发展,为物业业主、住客及用户提供专业物业管理服务。 监管局属自负盈亏的法定机构,其营运经费来自物业管理公司和物业管理人的牌照费,以及连同印花税缴付的售卖转易契征款。 完
由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收取《物业管理服务条例》下的征款
2018年2月2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45分 政府今日(二月二十三日)在宪报刊登《2018年〈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公告》)及《物业管理服务(征款)规例》(《规例》),以期让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可在二○一八年七月一日起向物业交易的承让人收取征款。 监管局是在《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条例》)下设立的法定机构,其职能包括规管在香港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司及从业员和提高物业管理业的诚信、能力及专业性。 监管局属自负盈亏的法定机构,透过发牌予物业管理公司及从业员和就可予征收印花税的售卖转易契收取征款所得的收入来支持。 民政事务局发言人表示:「《条例》赋权监管局向承让人就可予征收印花税的售卖转易契收取征款。为了让监管局能获取稳定的收入来源以应付开支及达至持续财政自给,每份售卖转易契的征款款额一律订于350元。」 在《条例》下,征款适用文书指根据《印花税条例》(第117章)附表1第1(1)类可予征收印花税的售卖转易契,而承让人指有关不动产根据征款适用文书获转让或而归属的人。 发言人补充:「监管局会在须缴付征款的售卖转易契呈交税务局加盖印花时,透过税务局辖下印花税署收取征款。」 《生效公告》和《规例》将于二月二十八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如获通过,监管局将由七月一日起收取征款。 完